有件事想作一個緊急呼籲,我是希望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會推動為基本法二十二條立法。很多人知道基本法廿三條,但沒有太多人知道基本法廿二條。
第二十二條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首先,我們要調查各部門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機構有沒有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若有未經同意設立機構,那即是犯法,那立即取締那機構,充公財產、扣留人員。這法例是需要立法,因為基本法是一個原則性條文,要實施便需要在香港本地立法。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如果官員自己作出干預,那是刑事案,立即拘捕那官員。我們應該盡快制定法律,這些罪行應該要判監十年以上。如果不是官員,若是部門行動,便要出示官方文件,若沒有官方文年,也當是個人罪行。若是部門決定,那就可以拘捕整個部門,因為他們犯法,再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告他們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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