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說的是監獄的「行」,篇幅將會很短,因為囚犯基本上是沒有「行」的自由。在監房內犯人由一個地點「移動」往另一地點,是一定要由職員監押的。若有犯人在監獄內某一範圍內自由走動,該犯人的受監期數主管必定是失職。Cat.A重犯更會是由兩至三名職員押行一名囚犯。
由早上出倉到飯堂食早飯至晚上返倉前,犯人的所有活動均必需在職員的視線範圍內受監管。如見到有犯人似沒有受職員監管,都只是因該職員在很遠處作監視(俗稱放飛機),又或者是該職員偷懶不緊貼犯人。
有一些在監獄範圍外的工作,需要囚犯離開監獄大閘工作的,如搬運垃圾、修理設施、剪草清潔,更必定由職員監管押送才能行走。但都只是在低設防的監獄,高設防的監獄內的囚犯是絕對不會離開監獄工作的。
有部份期數工場是會在監獄之外,如幾個由醫管局外判給懲教署工作的大型洗衣工場,如屯門醫院的洗衣房。如囚犯由監獄運送到工場工作,則全部是由監獄內上囚車押送到工場,而該工場亦必定有監獄的相同保安規格。這些期數的囚犯便有機會坐在囚車內看到高牆外的世界,雙手也不需要帶上手銬。但絕不能下車,就算遇有交通意外,壞車等突發事情,也必需要等待另一囚車過押,過車時一定要帶上膠手銬。
囚犯除上述要到監獄以外的工場工作,尚有其他原因離開監獄。如到法庭上訴、做證人或被起訴,要到醫院接受檢查或到羈留病房,到醫院見至親最後一面或到殯儀館拜別至親(只限Cat.C級犯人或懲教署署長特別批准)。所有能離開監獄範圍的囚犯,都一律要由職員押送,並帶上手銬。除上法庭可以穿回自己的便服外,一律更換藍色T-shirt及長運褲,啡色布鞋,這是囚犯外出的指定囚衣。囚犯如要離開監獄,是有權向職員索取口罩遮面的。
這「行」篇至此已無甚多資料再寫,原因也很簡單,懲教署因保安理由盡量減少犯人移動,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人坐監是沒有「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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